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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铁梅与胡运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曾铁梅,集体。 被告胡运来,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职工。 第三人黄瑞觉,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干部。 原告曾铁梅与被告胡运来、第三人黄瑞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曾铁梅,集体。

被告胡运来,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职工。

第三人黄瑞觉,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干部。

原告曾铁梅与被告胡运来、第三人黄瑞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进程中,法学,原告曾铁梅于2012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央求,央求撤销对被告胡运来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系其切实意思示意,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他人的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铁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央求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曾铁梅已预交),由原告曾铁梅累赘。

审讯员 黄 强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