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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谢一中、蔡某身材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91号 原告:吴某,男,先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91号

原告:吴某,男,先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谢家集第一中学。

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蔡某某,男,先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淮南市谢家集第一中学、蔡某某生命权、身材权、肥壮权纠纷一案中,因吴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本院以为,吴某被迫撤回起诉,不会侵害国度团体或许他人的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1.5元,经本院院长同意予免得交。

审讯员 丁 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