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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莎之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展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绍柯商初字第1051号 原告:绍兴县莎之春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建祥。 委托代理人:周小军,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展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素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绍柯商初字第1051号

原告:绍兴县莎之春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建祥。

委托代理人:周小军,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展瑞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素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莎之春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展瑞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央求撤诉。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本院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莎之春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绍兴县莎之春纺织品有限公司累赘。

审 判 长  刘青红

代理审讯员  范 晟

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金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