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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洁红、黄北伙等与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新法浸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周洁红,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身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48。 原告:黄北伙,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937。 两原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新法浸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周洁红,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身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48。

原告:黄北伙,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7937。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福清、朱运兴,均为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卫生院,住所: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永康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莲、欧志惠,均为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洁红、黄北伙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卫生院(简称“浸潭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福清、被告浸潭镇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晓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周洁红孕期在被告浸潭镇卫生院检查记录胎儿一切正常,2014年4月14日,原告入被告浸潭镇卫生院住院生育,当天住院待产检查记录记载:6点30分至16点,胎儿各方面均为正常。16点15分,被告违反诊疗规程,采取吸引产措施明显不当,导致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造成新生儿重度窒息。被告不具备抢救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疾病的条件,又不及时转送到上一级医院抢救治疗,因此,新生儿的死亡,与被告违反诊疗规程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特别是新生儿被抢救期间,家属多次要求转院均被拒绝,后在新生儿病危情况下,被告才主动将新生儿转入清远妇幼保健院抢救治疗,原告为此花去医疗费73735.13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73735.13元;2.护理费2271.91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4.死亡赔偿金210856.8元;5.丧葬费28200.1元;6.精神抚慰金100000元;7.交通费2000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18113.94元给原告;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浸潭镇卫生院答辩称:孕妇周洁红,女,25岁,孕妇孕l产0,因“停经9月余,不规则腹痛2小时余”于2014-4-146:30入院待产。入院后查:生命体征平稳,心肺听诊未闻及异常。专科情况:宫高34cm,腹围95cm,胎方位LOA,胎心音140次/分,可触及不规则宫缩,肛查:宫口未开,胎膜存,S-1,骨盆外测量正常。入院诊断:孕1产0宫内妊娠39﹢4周枕左前单活胎先兆临产。于2014年4月14日11:30出现规律宫缩,14:30阴查宫口开6cm,S﹢0,胎膜未破,行人工破膜术,羊水III度混浊,质稀,量约50mL,即予昕胎心音150次/分,规则,宫缩35"/4',宫缩强度强,产程进展快,即入产房持续床边胎监及吸氧处理,至15:45宫口开全,胎心音146次/分,规则,宫缩35"/3',宫缩强度强,指导其屏气用力,于16:00出现胎心音变慢,110次/分,于16:15行胎头吸引产一次顺利助娩一重度窒息活女婴,新生儿出生后及时组织有效的抢救措施。

孕妇入院后即告知分娩的风险,孕妇本人及其丈夫签署了分娩同意书,14:30阴查宫口开6cm,S﹢0,胎膜未破,行人工破膜术,羊水III度混浊,予吸氧提高孕妇血氧含量及密切观察胎心音及产程。孕妇宫缩强,产程进展快,考虑若手术及转院均需较长时间,可能来不及,向孕妇及其家属告知病情,孕妇及家属签字表示了解。于15:45宫口开全,胎心音正常,宫缩强度强,于16:00出现胎心音变慢,110次/分,考虑胎儿宫内窘迫,再次向孕妇及家属交代病情,并签署胎头吸引产术同意书,16:15行胎头吸引产一次顺利助娩一重度窒息活女婴。

羊水混浊发生新生儿窒息在分娩过程是难以估计的,各级医院均可发生。羊水中胎粪污染不一定是胎儿窘迫的征象,产程进展快或者后期羊水污染,可严密观察胎心音,进入第二产程,先露低,产道无梗阻,可行阴道助产术。胎头吸引产术的适应指征:缩短第二产程,胎儿窘迫。该孕妇考虑胎儿窘迫、先露低、产道无梗阻采取胎头吸引产术,我们认为是符合诊疗操作规程的。

16:00胎儿胎心音110次/分,胎心音变慢,考虑胎儿宫内窘迫,为了胎儿安全,再次向孕妇及家属交代病情(具体情况见胎头吸引产术同意书),建议拟胎头吸引产手术尽快结束分娩,孕妇及家属表示理解及同意并签字,即做好新生儿窒息抢救准备工作,16:15分新生儿出生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抢救,抢救新生儿获得成功。16:30新生儿窒息抢救复苏后及时向家属告知新生儿病危,新生儿重度窒息可出现生命危险并建议新生儿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并签字,即呼叫市妇幼保健院新儿科120,于18:00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医护人员到达我院,18:30分由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医护人员护送转院。因此,并非家属多次要求转院才转院,我们认为新生儿的抢救及转院是及时的。

我们认为在接产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及护理规程,胎头吸引产术指征是明确的。新生儿窒息抢救是完善的、及时的、有效的,新生儿转院是及时的。所以我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周洁红、黄北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拟证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清远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孕产妇保健指南、孕期初次检查记录、胎动计数、妊娠图产前保健检查记录,拟证原告周洁红怀孕期间保健检查正常的情况;3.浸潭镇卫生院住院病案首页、孕产妇在院分娩同意书、产科住院记录单、住院待产检查记录、产程进展开图、体温单,拟证原告周洁红住院待产情况;4.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住院检验报告单、心电图,拟证检查结果是胎儿情况在正常范围;5.分娩记录、胎头吸引产同意书、新生儿出生记录,拟证原告分娩情况,被告违法诊疗规程,造成新生儿重度窒息;6.临时医嘱、入院护理评估与记录单、护理记录单、新生儿抢救记录,拟证原告周洁红住院分娩的护理情况;7.新生儿表、病历评分表、胎盘处理知情同意书、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拟证新生儿的情况及告知内容;8.产后记录、病情记录、出院小结、出院须知,拟证新生儿因重度窒息,需要转上一级继续治疗;9.清远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收费票据、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拟证新生儿因重度窒息,在清远妇幼保健院治疗的情况及实际发生的费用;10.死亡证明书,拟证新生儿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5月5日6时死亡。

被告浸潭镇卫生院对原告周洁红、黄北伙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