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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李仁孝、史应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福台路无号。 法定代表人付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彩玲。 被执行人李仁孝。 被执行人史应翠。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福台路无号。

法定代表人付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彩玲。

被执行人李仁孝。

被执行人史应翠。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安计社抚征决(2015)07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5)07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5)070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8938元。

申请执行费184元,由被执行人李仁孝、史应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晓东

审 判 员  张惠娇

人民陪审员  刘 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