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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祥与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82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祥,男。 被执行人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82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祥,男。

被执行人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8015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110元、执行费185元,共计193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3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