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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文与赵建军、李建军、王继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932号 申请人孙新文 被执行人赵建军、李建军、王继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932号

申请人孙新文

被执行人建军、李建军、王继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