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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刚诉张尽忠、彭江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17号 原告杨小刚,男,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尽忠,男,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华蓥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彭江芸,女,生于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字第317号

原告小刚,男,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尽忠,男,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华蓥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彭江芸,女,生于1980年5月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刚与被告张尽忠、彭江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尽忠所有的川X××、川X××两辆车予以查封,对张尽忠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号×幢×单元×号住房壹套和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洲坡×号商业门市壹间予以查封。查封的金额以4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刚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张尽忠所有的川X××、川X××两辆车予以查封;

二、对张尽忠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号×幢×单元×号住房壹套和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洲坡×号商业门市壹间予以查封。

以上查封的金额以4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