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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菊华、汪桂先诉李春橙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37号 申请人曾菊华,女,生于1986年10月10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人汪桂先,女,生于1973年9月9日,汉族,现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李春橙,男,生于1990年2月22日,汉族,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37号

申请人曾菊华,女,生于1986年10月10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人汪桂先,女,生于1973年9月9日,汉族,现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李春橙,男,生于1990年2月2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李强、刘勇刚因在2015年3月11日的交通事故中死亡,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曾菊华汪桂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春橙于2015年3月12日从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账号2×××4)转入李成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账户6×××1)的××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菊华、汪桂先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春橙于2015年3月12日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账号2×××4)转入李成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账户6×××1)的××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