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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冯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2012年5月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7日被监视居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2012年5月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彭晓春。

被告人冯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冯某、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冯某、张某甲、指定辩护人彭晓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张某甲、冯某等人预谋在路边用摆象棋残局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在现场,几名被告人装作互不相识,由被告人丁某负责摆棋局(俗称“下地”)后,由其中的一名被告人出面与摆局的被告人丁某对局(俗称“打炮”),以人民币10元一局论输赢,在引得被害人及路人的围观后,“打炮”人会拿出一张百元钞下注,被告人丁某则以找不开钱为由要求“打炮”人离开现场去换钞,当“打炮”人离开现场后,被告人丁某则向被害人及路人讲解棋局,误导被害人认为其所下的一方棋肯定为胜局,等“打炮”人再回到现场后,隐藏在路人中的其他被告人则站出来(俗称“拉风”)要求持“下地”一方的棋与“打炮”人进行对局并拉被害人一同下注,被告人丁某则假装在双方对局中当裁判并要收取每人人民币20元的盘子费,在“拉风”人与“打炮”人双方对棋中,故意行棋至看似“打炮”必输的局面,“打炮”人会假装认输,并按最初行局前的下注支付所押的现金,约人民币200元左右给被害人后,“打炮”人又称其还有棋可行,并没有最后输棋要求“拉风”人及被害人加大下注后继续行棋,当被害人将现金押注后,行棋的“拉风”人则不按棋谱走棋至棋局输掉,而骗得被害人向某、吴某、刘某所押现金人民币616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某退赔人民币1034元;被告人冯某、张某甲各退赔人民币2054元。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丁某、冯某、张某甲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丁某、张某甲、冯某等人于2012年5月21日6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肿瘤医院北门马路边,由被告人丁某“下地”,被告人张某甲“打炮”,被告人冯某“拉风”,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向某现金人民币1020元。事后,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行政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向某人民币1020元。

2、被告人丁某、张某甲、冯某等人于2012年10月28日7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肿瘤医院对面的马路边,由被告人丁某“下地”、被告人冯某“打炮”、被告人张某甲“拉风”摆棋局骗得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3320元。

3、被告人丁某、张某甲、冯某、张某乙(已行政处罚)等人于2013年3月4日7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肿瘤医院对面的马路边人行道上的变电箱旁,由被告人丁某“下地”、被告人张某甲“打炮”、被告人冯某“下地”摆棋局骗得被害人刘某的现金人民币18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冯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棋具1副、钱包2个(内有红色面值1元人民币76张、新式绿色面值1元人民币19张,书证:被害人向某、吴某、刘某的报案、长沙市某被害人吴某、刘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丁某、冯某、张某甲的指认现场经过、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的岳公(西)决字(2012)第1038号、(2013)第015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乙、李某、谭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吴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冯某、张某甲的供述、公安机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冯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冯某、张某甲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某、冯某、张某甲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冯某、张某甲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可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