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57号 申请人李圳,男,生于1976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申请人吴放华,男,生于1953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人李圳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放华所有的川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圳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吴放华所有的川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买卖、转移该查封车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