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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平沙医院与简桂兰、高桂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3号 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负责人曹治,院长。 委托代理人文才,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静,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桂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3号

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负责人曹治,院长。

委托代理人文才,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静,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桂兰,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82X。

被告高桂雄,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7117。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诉被告简桂兰、高桂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简桂兰、高桂雄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撤回对被告简桂兰、高桂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珠海市平沙医院承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

人民陪审员  丘丽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耀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