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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喜诉被告刘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463号 原告刘喜,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刘杰,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刘臣,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463号

原告刘喜,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刘杰,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刘臣,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诉被告刘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喜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世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