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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梅等诉被告佟立荣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左民初字第3524号 原告陈梅,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 原告陈志勇,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原告陈志光,男,1982年4月9日出生,蒙古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左民初字第3524号

原告陈梅,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

原告陈志勇,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原告陈志光,男,1982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原告告周桂芝,女,1923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原告陈静,女,27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大学文化。

原告陈志亮,男,2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佟立荣,女,53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陈志勇、陈志光、周桂芝、陈静、陈志亮诉被告佟立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梅、陈志勇、陈志光、周桂芝、陈静、陈志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梅、陈志勇、陈志光、周桂芝、陈静、陈志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梅、陈志勇、陈志光、周桂芝、陈静、陈志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陈梅、陈志勇、陈志光、周桂芝负担。

审 判 长 乌 日 图

审 判 员 李巴达日呼

人民陪审员 牛 春 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立 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