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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永志诉被告张跃忠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80号 原告陈永志,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跃忠,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80号

原告陈永志,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跃忠,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志被告张跃忠身体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永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永志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