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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邱春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县留耕中坝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邱春容,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人江安县留耕中坝学校。住所地,江安县留耕镇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胡安平,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邱春容,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执行人江安县留耕中坝校。住所地,江安县留耕镇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胡安平,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安县留耕中坝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安县留耕中坝学校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安县留耕中坝学校的存款215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