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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储昭桥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0310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泰,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00313724-8。 地址:岳西县天堂镇高湾路84号。 被执行人:储昭桥,男,汉族。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0310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泰,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00313724-8。

地址:岳西县天堂镇高湾路84号。

被执行人:储昭桥,男,汉族。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行非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储昭桥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该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储昭桥在岳西县天一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证金中的32680元。

审判长  王海林

审判员  王机英

审判员  叶 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