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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贤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20号 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场路(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熊水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贤勇,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20号

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场路(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熊水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贤勇,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贤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川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