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胡娟芳与樊传家、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452号 申请执行人:胡娟芳,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被执行人:樊传家,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合肥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452号

申请执行人:胡娟芳,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执行人:樊传家,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

被执行人: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红杨镇。

法定代表人:樊传家,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樊传家、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樊传家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中山路房产(产权证号为: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