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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红等与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诉保字第0015号 申请人张春红等41人,系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1128号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康。 申请人张
    

江苏省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诉保字第0015号

申请人张春红等41人,系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1128号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康。

申请人张春红等41人因与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价值780900元的财产。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将该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红等41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市康洛贸易有限公司7809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