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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克诉苏志超、苏春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张新克,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代理人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盼龙,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志超,男,1994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管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张新克,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代理人王菲,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盼龙,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志超,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

被告苏春建,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

代表人张鹏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江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克诉被告苏志超、苏春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克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新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张新克负担。

审判员  罗国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