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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中与陈琪、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816号 申请执行人王现中,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陈琪,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816号

申请执行王现中,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执行陈琪,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常家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王现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琪、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中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琪、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琪、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