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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明山与刘洪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1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103-1号 申请人:吕明山。 被申请人:刘洪雨。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洪雨驾驶的鲁Q/鲁Q挂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保字第103-1号

申请人:吕明山。

被申请人:刘洪雨。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1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刘洪雨驾驶的鲁Q×××××/鲁Q×××××挂号牌货车给予扣押(保全价值1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将被申请人刘洪雨驾驶的鲁Q×××××/鲁Q×××××挂号牌货车给予扣押,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新港停车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晓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