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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经济开发区南次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国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龙塘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10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经济开发区南次一路。

法定代表人:马国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龙塘镇新安村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宏,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5年8月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芮道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