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温俊锋与安徽宏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孟祥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0403号 申请执行人:温俊锋,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宏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宏。 被执行人:孟祥宏,男,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瑶执字第00403号

申请执行人:温俊锋,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宏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宏。

被执行人:孟祥宏,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宏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孟祥宏的银行存款4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