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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宇与天津市河东区第四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5511号 原告张翔宇,天津市河东区第四幼儿园幼儿。 法定代理人张大鹏(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冲,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第四幼儿园,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后台7号楼旁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5511号

原告张翔宇,天津市河东区第四幼儿园幼儿。

法定代理人张大鹏(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冲,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第四幼儿园,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后台7号楼旁。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傅瑾妤,该园执行园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君,该园园长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翔宇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第四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翔宇法定代理人张大鹏负担。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