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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群与汤良文、吕文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640号 申请人:周群,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3号,现居住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东湖华庭。 被执行人:汤良文,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640号

申请人:周群,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3号,现居住于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东湖华庭。

执行人:汤良文,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太平路瑶池巷。

执行人:吕文,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太平路瑶池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良文、吕文执行款人民币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 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