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冉华与赵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冉华。 委托代理人吴亮,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自英,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萍。 第三人罗秀琼。 原告杨伟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冉华。

委托代理人吴亮,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自英,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萍。

第三人罗秀琼。

原告杨伟与原告冉华与被告赵萍及第三人罗秀琼、林丙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