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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038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匡燎原,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姑苏刑二初字第00038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匡燎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就被告人张某讲述其检举揭发内容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其余庭审过程均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匡燎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9日、20日,被告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Iphone6手机销售信息,虚构低价销售Iphone6手机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宗某共计人民币1378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之初提出其无非法占有目的,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辩护人发表以下主要辩护意见:一、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口头合同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但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本人不从事手机销售工作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有苹果手机低价出售的广告信息,并提供从网上下载的手机图片。被害人宗某兼职从事代购生意,看到上述信息后信以为真,并将该信息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客户陈某及陆某某看到宗某发送的消息后分别于2014年9月19日、9月20日向宗某订购多部手机,并分别支付相关货款。被害人宗某随后以自己的名义统一向张某购买手机,并在微信中就购买手机的型号、数量、价格等信息与被告人张某达成合意,且明确告知被告人张某其购买手机后拟加价销售给其他人。为履行上述协议,被害人宗某向被告人张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37800元。被告人张某收取上述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家庭支出。后谎称已经将货物按照宗某提供的地址寄出,并向被害人宗某提供虚假快递单号。被害人宗某经查询上述快递单号无法查实,遂报警。2014年9月下旬起,被告人张某主动切断与被害人联系,致使被害人宗某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张某。

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到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投案,于2014年11月3日跟随民警至苏州投案,并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赃款均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其2014年8月份看到QQ朋友圈有朋友发代购苹果6手机的消息,就想动歪脑筋,也在微信圈发出售苹果6手机的信息,打算如果有人在其处订购手机就把钱留下来自己用。实际上其本人没有这些货,而且用其提供给别人的价格也买不到相应手机。其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信息后,朋友宗某通过微信问其是否有手机,其说有朋友卖,并提供报价,后来宗某就陆陆续续在其处订购了多部手机,一共向其打款人民币137800元。之后宗某一直催促发货,其就去快递公司买一些单据按照宗某的地址填好拍照片发给宗某,谎称已发货。后来宗某说报警,其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脱,之后就不再回应她了。其把钱都用于亲属看病、借款、建房等方面。最近五六年其一直在做汽车配件、修汽车、改装汽车方面的工作,没有做过电子产品如手机等方面的经营销售工作。

另,被告人张某在不公开开庭审理部分讲述了其检举揭发的内容。

2、被害人宗某陈述及辨认笔某证明2014年9月13日看到朋友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一条广告,内容是代购苹果Iphone6手机,当时看到这条广告后,就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转发。因其兼职做微信代购生意,该消息被顾客看到就都来咨询,其讲可以帮忙,就通过张某订购Iphone6手机。张某给其报价称4.7寸16G的Iphone6手机是3800元,5.5寸16G的Iphone6手机是5500元。其就给客户报价称4.7寸16G的Iphone6手机是4800元,5.5寸16G的Iphone6手机是6200元。其还把张某的电话直接给客户,客户和张某联系后确定要买,但客户不放心张某,就决定钱还是付给其,然后其统一向张某购买。其中陈某向其支付102800元,拟购买22部手机,陆某支付44000元拟购买10部手机,其之后共汇款137800元给张某。张某于2014年9月19日晚上就称已经发货,后另提供了快递单号,但其查不到上述快递单号的具体信息,就打电话给张某,但张某从9月21日12时30分之后手机关机。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出张某是实施诈骗行为的男子。

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18日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宗某有手机出售,其提出看货,宗某提供了一个姓张的男子的手机号码,经联系该男子讲货不在当地,让其和宗某谈价格。后通过微信与宗某谈好价格就前后共订购20部手机,并向宗某打款人民币102800元。后宗某无法联系上该男子,得知被骗。

4、证人陆某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9月通过微信向宗某订购10部手机,并向宗某汇款44000元,之后经查询宗某提供的货单号,发现没有查到相关货物,就立马打电话给宗某,宗某说联系不到上家,其就立马让宗某去报警。

5、接收证据清单,证明从宗某处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复印件。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与张某之间聊天详情,两人在聊天过程中确定了购买手机交易的型号、数量、价格等详情,宗某还告知张某自己购买手机后拟加价贩卖,张某向宗某提供产品照片、自己的银行账号、快递单号及快递单照片。并在之后称自己去找手机发货方交涉,于9月23日请宗某让手机购买者去公安机关撤案。之后在微信中不与宗某联系。

支付宝账单详情证明宗某与陆某、陈某、张某之间资金往来情况,与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宗某陈述一致;被害人宗某提供的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复印件证明其所使用银行卡账号。

6、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身份事项。

7、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友新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张某抓获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9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宗某报案称其被骗,经侦查发现一名男性嫌疑人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民警赶赴张某老家进行工作,后在2014年11月1日张某到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在2014年11月3日跟随侦办民警从安徽省某某县回苏州投案。经审查,其交代了犯罪事实。

8、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证明,证明未收到被告人张某检举揭发查证属实的反馈。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