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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李某某、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57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59号。 负责人王成军,主任。 被执行人李向乡,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建强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灞执字第0057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六街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59号。

负责人王成军,主任。

被执行人李向乡,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建强路南段10号。

被执行人付燕,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明珠巷4号12号楼6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西莲证经字第1193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向乡、付燕给付其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4000元,共计152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向乡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2号商业房产一套进行了评估,现正在评估拍卖阶段。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