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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福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指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福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曹艳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梁丹,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指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福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曹艳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梁丹,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石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闫春锁,该公司经理。

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银仲字第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办理涉案程城建馆备案;负担仲裁费13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无法提供备案材料且提供材料不全,现无法办理备案手续,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仲裁委员会(2015)银仲字第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民

审 判 员  韩 勇

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