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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海峰、郭兰荣、王俊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81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被告王海峰,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被告郭兰荣,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81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被告王海峰,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被告郭兰荣,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被告王俊峰,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赵拐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海峰、郭兰荣、王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庆振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