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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正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何正容,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被执行永建国,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1060号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安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何正容,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执行建国,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江安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建国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但被执行人永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建国所有的房屋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赡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永建国所有的房屋一间。

二、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永建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被执行人永建国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永建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关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