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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80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被告王海峰,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小字第80号

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

被告王海峰,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王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庆振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