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羊初字第09号 原告冯自清。 委托代理人李治女。 被告张发鹏。 原告冯自清诉被告张发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发鹏主动履行了偿付劳务费的义务,现原告冯自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冯自清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自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自清承担。 审判员 赵银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