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与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公司、陈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03号 申请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经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松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03号

申请人:洛阳万年拖拉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经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陈华

被申请人:王英海。

被申请人:李岩。

被申请人:刘长忠。

申请人洛阳万年拖拉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公司、陈华、王英海、李岩、刘长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公司、陈华、王英海、李岩、刘长忠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洛阳万年红拖拉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产品型号为RD1304,整机(底盘)号为201504170的拖拉机一台。

二、冻结被申请人松原市金翔农机有限公司、陈华、王英海、李岩、刘长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万,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