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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磊、马广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沈丘县石槽乡北程营行政村北程营村庄南边东西小沟两侧,采取强光照明的方法狩猎野生青蛙80只。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的野生青蛙为黑斑蛙,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照相说明、《“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沈丘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沈丘县森林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物证、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茜羽之光牌LED多功能电池头灯一台、红色编织袋一只、竹竿抄网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 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