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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亚利诉贾建忠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20-2号 申请人:孙亚利,女,汉族,1977年1月生,青海省民和县人。 被申请人: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家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贾建中,男,汉族,1969年7月生,四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20-2号

申请人:孙亚利,女,汉族,1977年1月生,青海省民和县人。

被申请人: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家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贾建中,男,汉族,1969年7月生,四川省达州市人。

因被执行人贾建中承诺由他一人给付全部劳务款,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贾建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本案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建中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建中在中国农业银行大通县支行营业部的账户中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建中在中国农业银行大通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中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生林

审判员  刘 兵

审判员  范德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