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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与李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渭行非执字第0093号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系渭源县路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系渭源县路园镇计生办主任。 被执行人李某某,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渭行非执字第0093号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卫生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系渭源县路园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系渭源县路园镇计生办主任。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

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渭源县卫生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渭计社抚征字(2015)第05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渭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0日以李某某、贾某某于2014年11月8日计划外生育三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及《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及《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渭计社抚征字(2015)第05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李某某、贾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45192元。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其履行义务,仍未履行。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渭计社抚征字(2015)第05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渭平

审判员  王 鹤

审判员  马春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