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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占彬与荆国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博执字第81号 申请人蔡占彬。 被执行人荆国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博执字第81号

申请人蔡占彬。

被执行人荆国俊。

被执行人巢文英。

被执行人申志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占彬与被执行人荆国俊、巢文英、申志刚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蔡占彬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博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