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博执字第81号 申请人蔡占彬。 被执行人荆国俊。 被执行人巢文英。 被执行人申志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占彬与被执行人荆国俊、巢文英、申志刚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蔡占彬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博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