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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宋延霞,女,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齐新磊,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宋延霞,女,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执行人:齐新磊,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宋延霞与被执行人齐新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延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齐新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齐新磊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齐新磊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及诉讼费21287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21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全光根

审判员  胡春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