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和民一初字第01127号 原告:周金龙,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张俊,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龙诉被告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周金龙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两项合计125元,由被告张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荣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