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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xx诉被告王xx变更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17号 原告姜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诉被告王xx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17号

原告姜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诉被告王xx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徐晓华代理审判员丛龙双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明       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