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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魏彦可、张玉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沂南行执字第711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隋海波,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魏彦可,男,汉族,1987年08月0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执行人张玉玉,女,汉族,1987年10月07日出生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沂南行执字第711号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卫生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隋海波,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魏彦可,男,汉族,1987年08月0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申请执行人张玉玉,女,汉族,1987年10月0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于2015年0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卫生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0041号、0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0041号、0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沂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沂费征字(2015)第0041号、00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伟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