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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静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25号 申请人赵静静,女,1997年2月17日生。 申请人赵某某,男,2002年10月3日生。 监护人赵则俊,男,1938年12月7日生,系二申请人祖父。 被申请人张喜荣,女,1967年10月13日生。 二申请人要求宣告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杞民特字第25号

申请人赵静静,女,1997年2月17日生。

申请人赵某某,男,2002年10月3日生。

监护人赵则俊,男,1938年12月7日生,系二申请人祖父。

被申请人张喜荣,女,1967年10月13日生。

二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喜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静静、赵某某诉称:申请人之母张喜荣于2008年5月由杞县于镇镇孙庄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张喜荣已失踪7年余。二申请人之父赵岗炮(又名赵新领)于2008年1月20日因生病治疗无效死亡。二申请人之母张喜荣外出后,二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赵则俊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经查,张喜荣,女,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于镇镇孙庄村十组,系二申请人之母,于2008年5月由杞县于镇镇孙庄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二申请人之父赵岗炮(又名赵新领)于2008年1月20日因生病治疗无效死亡。现二申请人随其祖父赵则俊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14日发出寻找张喜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喜荣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于镇派出所和杞县于镇镇孙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及本院对被申请人之父张克勤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张喜荣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喜荣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乾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