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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XX诉被告姜XX(曾用名姜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民初字第00700号 原告许XX 被告姜XX 委托代理人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姜XX(曾用名姜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姜XX(曾用名姜XX)的起诉。 本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民初字第00700号

原告许XX

被告姜XX

委托代理人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姜XX(曾用名姜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姜XX(曾用名姜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洪 涛

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

人民陪审员  刘学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艳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