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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 负责人盛祥均,系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明生,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电线电缆厂职工,现已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06号

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

负责人盛祥均,系分行行长。

执行人王明生,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电线电缆厂职工,现已死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王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公证处(2012)延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26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生于2011年10月7日已死亡,至今未履行延安市公证处(2012)延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内容,且又无人明确表示继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也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将该案中止执行。现该案仍无人明确表示愿意继承被执行人王明生的遗产,但被执行人王明生的家属已按月偿还被执行人王明生所欠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00306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淮文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