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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7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被执行人刘帅,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陕西省绥德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7号

申请执行李军,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4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903290617。

执行刘帅,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无业,住延安市宝塔区玉龙华庭。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802166775。

李军刘帅租赁合同纠纷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帅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帅支付申请人李军租赁费48720元,案件受理费2236元以及执行费630元。2015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帅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扣划,201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刘帅自动履行剩余案件款15956元。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军将上述案件款全部领取,同时表示放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