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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与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江陵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陈宇。 被告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龚少军,队长。 原告陈宇诉被告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路交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江陵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陈宇

被告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龚少军,队长。

原告陈宇诉被告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路交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宇于2015年12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审 判 长  杨志红

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

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梦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