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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连荣与宋华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27号 原告任连荣,女,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盈江路盈江西里11-3-1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301084326。 委托代理人马和(原告之夫),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27号

原告任连荣,女,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盈江路盈江西里11-3-1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301084326。

委托代理人马和(原告之夫),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302254315。

被告宋华军,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延长里6-5-5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802083815。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连荣与被告宋华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连荣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连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芸

责任编辑:国平